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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关于加强教练车培训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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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教练车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天,记者连线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了解了《关于加强教练车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一些新规定。

  规定一

  无培训记录 拿不到驾照

  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考试时应提供培训记录,未取得培训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

  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驾校必须按照学时制度严格培训学员,驾校将对学员的培训过程进行记录,淄博市还将建立驾驶员计时管理系统,没有培训记录的学员将拿不到驾驶执照。不仅驾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学员的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交通部门还将进行定期检查。学员有了充分的学习时间,驾车技能才能提高,这将减少“马路杀手”上路。

  规定二

  教练车不能随便上路训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场地集中进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教练车不准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技能训练。

  目前,相关部门不允许教练车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员技能训练。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有符合条件的教练、有经过审批的教练车和训练场地是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但目前确实有部分驾校没有合适的上路训练场地,他们将重点查处。

  规定三

  机关工作人员退出培训单位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驾驶员培训单位,已经开办的必须彻底脱钩;在驾驶员培训单位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彻底退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是不准办企业的,特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分别是驾驶员考试主管部门和驾驶员培训主管部门,管理者必须要与投资者分开。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整顿,目前,淄博市已批准的驾校均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交通部门将在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批的源头上严格把关。

  规定四

  驾校“超市”双向选择

  机动车驾驶申请人的报名、驾驶资格审查、身体适应性检测、信息采集、技能培训、考试、发证等业务实行集中办理,一条龙服务。

  目前,淄博市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分布比较分散,不利于市民对比选择驾校。为此,交通部门将建立起一个驾驶员培训监管服务大厅,各驾校将统一在监管大厅办理业务,这将为驾校和准备学车的市民提供一个双向选择的服务平台。市民可以在这里自主择校学习,各驾校也可以在这里公平竞争。

     规定五

    所有教练车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教练车标准,如学习B照的,教练车外形尺寸必须达到九米,驾校应根据国家要求采购九米楚风教练车或九米东风教练车,教练车必须配有副刹车,副喇叭,副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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